多數行銷團隊導入生成式 AI 寫文案的時候,在乎的多半是效率快不快、產出的內容像不像樣,很少有人會往下多問一句「這篇文字乾不乾淨,會不會不小心用到別人受保護的內容」。
根據美國行銷協會(AMA)與 Lightricks 在 2024 年合作的調查,已經有近九成行銷人員在工作中用過生成式 AI,七成一每週使用一次以上,近兩成天天在用,其中內容創作與寫文案更是最主要的應用場景之一。用的人這麼多,AI 內容抄襲風險卻很少被當成團隊要優先處理的問題。調查裡受訪者確實提到會擔心 AI 生成內容跟既有作品太像、可能引發法律問題,只是這份顧慮多半排在品質與創意流失後面。
這篇要拆的不是「該不該用 AI 寫文案」,而是當 AI 生成的文字剛好跟別人受保護的內容撞在一起,責任落在誰頭上。先從這個風險是怎麼冒出來的講起,再一路拆到台灣的法律怎麼判、行銷團隊自己能做什麼。
AI 已經人人在用,抄襲風險卻沒人管
多數行銷團隊把 AI 寫文案當成純粹的效率工具在用,很少同時把它看成一個可能讓公司捲入著作權爭議的風險來源。同一份 AMA 調查也指出,內容創作與寫作是行銷人員使用生成式 AI 最主要的任務類型,用的比重超過腦力激盪、資料整理這些相對次要的用途。換句話說,AI 介入的不是外圍作業,而是公司對外發布的文字本身。
問題是,效率工具跟風險來源這兩件事其實可以同時成立。一篇文案從發想到定稿,只要中間有一段是 AI 直接產出、沒人細看就送出去,這篇文字裡藏著什麼、跟誰的作品長得太像,公司當下根本無從得知。這個落差不會等到出事才浮現,它已經寫在企業每天使用 AI 的方式裡,只是還沒被當一回事看待。
接下來要拆的,正是這個 AI 內容抄襲風險具體藏在哪幾個環節,又該由誰負責。
AI 寫出來的文字,為什麼可能撞上別人的著作?
這個風險的根源要從 AI 模型怎麼「學會寫作」講起。生成式 AI 在訓練階段,會把大量受著作權保護的文本輸入模型、進行運算與重製,這件事本身在多個國家都還有訴訟在打,包括 Authors Guild 對 OpenAI 與 Microsoft 提出的集體訴訟,以及紐約時報對 Microsoft 與 OpenAI 提出的訴訟。不過這一層訓練資料的授權爭議,主要是 AI 開發商要面對的官司,跟一般企業使用者的直接法律關係其實比較遠,畢竟決定拿哪些資料去訓練模型的是開發商,不是下指令的使用者。
真正跟使用者切身相關的是下一層問題。就算訓練階段的授權爭議還沒有定論,使用者實際拿到的生成結果,仍然有機率跟某一篇受保護的原始內容太接近。紐約時報在訴狀中主張,ChatGPT 在特定情況下能夠近乎逐字重現該報的文章內容,這個具體案例證明「AI 生成」不等於「保證原創」,這個許多人預設的等式本身就站不住腳。臺北地方檢察署一篇解析生成式 AI 與著作權的文章也提到,這類原告訴狀顯示 AI 未必真能完全避免原文重製。

換句話說,企業真正該盯的不是 AI 怎麼被訓練出來,而是它吐出來的那段文字,跟已經存在的著作有沒有撞在一起。這個問題該怎麼拆,得先回到「誰該負責」這件事本身。
誰該為 AI 生成的文案負責?
要回答這個問題,得拆成四個具體的環節逐一來看:內容歸屬算誰的、抄襲怎麼被認定、AI 本身有沒有記住原文的能力,還有使用者下指令的方式會不會把風險往上推。這四塊各自獨立,合起來才拼得出完整的責任圖像,不是一句「AI 有風險」就能帶過。

在台灣,AI 生成的文案著作權可能不算你的
台灣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人類精神創作,這是判斷一份文案受不受保護的核心門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 2025 年 5 月的一則函釋中說明,如果 AI 只是被當成輔助工具使用,創作過程中有人類實際投入創意(例如調整風格、改寫用字、決定表達方式),完成的成果仍然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歸屬於實際投入創意的那個人。智慧財產局同年 10 月的另一則函釋,重申了同樣的見解。
反過來說,如果整段文案完全是 AI 依演算功能自主生成、使用者只下了一句指令、沒有任何實質編修,這份文字依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第 10 條的規定,不受著作權保護。

這正是抄襲風險容易被忽略的另一面。公司花時間請 AI 寫出一篇文案,容易理所當然地把它當成自己的資產,但如果團隊只是複製貼上、沒有做實質編輯,這份文字可能根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萬一有人拿去使用,公司也很難主張這是自己的著作、要求對方停止使用。
台灣認定抄襲,一樣要看接觸與實質近似
不論文字是人寫的還是 AI 生成的,台灣法院判斷是不是抄襲,看的都是同一套標準:有沒有接觸過原著作、兩者是不是實質近似。前者問的是有沒有機會看過或取得對方的作品,後者問的是兩篇文字在表達方式上像不像,像到已經超出巧合能解釋的範圍。
AI 生成的文字要被認定侵權,一樣得通過這兩關。臺北地方檢察署那篇文章點出一個實際困難,AI 模型的訓練資料動輒數以億計、內容龐雜又不透明,要證明使用者主觀上有意抄襲、而且確實接觸過某一篇特定的原著作,實務上舉證非常困難,這項要件使用者也很難符合——這也是為什麼目前國際上多數著作權訴訟告的是 AI 開發商,而不是終端使用者,開發商決定了訓練資料的範圍,舉證上相對明確得多。
但這不代表企業完全沒有風險。一旦商業使用的文案真的跟某篇他人著作構成實質近似,民事上的過失責任仍然要看個案認定,不會因為文字是 AI 生成的就自動免責。
AI 記得原文的機率,比你以為的高
多數人直覺認為,AI 是重新組合語言、不是照抄,所以生成的文字不太可能跟原文一模一樣。2026 年 1 月,史丹佛大學的研究團隊做了一項測試,直接挑戰這個直覺。
研究人員針對 Claude 3.7 Sonnet、GPT-4.1、Gemini 2.5 Pro、Grok 3 四款主流模型,設計了一套分階段的提示技巧,測試模型能不能重現一整本書的內容,用《哈利波特:神秘的魔法石》當測試素材。結果顯示,Gemini 2.5 Pro 的重現比例達到 76.8%,Grok 3 是 70.3%,Claude 3.7 Sonnet 在被誘導繞過安全限制後,重現比例一度來到 95.8%,GPT-4.1 的重現比例則是 4%。

有一個細節值得留意。這種近乎逐字的重現,通常需要研究人員刻意設計的連續提示技巧才誘導得出來,不是日常隨口下一句指令就會發生。但這個結果證明了一件事,AI 生成的內容在技術上確實有可能跟受保護的原文高度重疊,不是憑空想像的假設,而是已經被實驗證實的現象。
提示詞怎麼下,決定你踩不踩線
上一節的關鍵細節是刻意誘導才會逐字重現,這句話反過來看,其實把焦點帶回使用者自己身上。要求 AI 模仿某位在世作家的文筆、指定某個知名品牌的標語風格去仿寫、或是直接叫 AI 延續、改寫某一篇具體存在的文章,這些下指令的方式,都是在主動把生成結果往跟原著作實質近似的方向推。
風格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模仿一種寫作調性、一種語氣,原則上沒問題。但當生成出來的文字連用字、句構都跟某篇具體作品高度雷同時,「只是致敬某種風格」這個說法就站不住腳了,這時候看的已經不是風格,而是表達方式本身。
智慧財產局的函釋也提醒,如果 AI 生成內容跟訓練資料中的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商業使用就可能有侵權問題,建議使用前先確認授權範圍、並遵循 AI 服務提供者的使用規範。也就是說,多數風險不是 AI 憑空冒出來的,而是提示詞下的方式一開始就決定了方向。
行銷團隊怎麼把風險降到最低?
知道風險藏在哪裡之後,接下來要問的是實務上能做什麼。先看 AI 供應商自己端出的賠償承諾能保障到什麼程度,別誤以為升級到企業方案就等於全部免責;再看行銷團隊自己內部,真正能把關的動作有哪些。
廠商的賠償承諾,保障範圍其實有限
兩家國際主流 AI 供應商都公開端出了著作權賠償條款。OpenAI 從 2023 年底開始,對 ChatGPT Enterprise 與 API 的商用客戶提供 Copyright Shield,承諾如果客戶因為使用服務產生的內容遭第三方主張著作權侵權,OpenAI 會出面辯護並支付相關的判決或和解費用,這項保障不適用於免費版 ChatGPT。Microsoft 也在 2023 年 9 月由 Brad Smith 透過官方部落格公開宣布 Copilot Copyright Commitment,對商用 Copilot 客戶承諾代為辯護並支付判決或和解金額,範圍涵蓋 Microsoft 365 Copilot、GitHub Copilot 等商用產品。
這兩項承諾都有共同的限制,只涵蓋付費的商用版本,而且要求客戶依產品設計的方式正常使用、啟用內建的內容防護與過濾機制,沒有刻意誘導模型產出侵權內容,才落在承諾範圍內。也就是說,這類條款是多一層保障,不是升級企業版之後就什麼都不用管。
團隊自己能把關的,是這幾個動作
前面幾節拆出來的風險點,其實都指向幾個團隊自己就能做到的具體動作。
- AI 初稿發布前一定要有實質的人工編輯與調整,不只是複製貼上。這呼應前面提到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有實質創意投入,這份文字才真的算是公司自己的資產。
- 避免下「模仿某位在世作家」「複製某個具體品牌的標語風格」這類提示詞,需要特定語感時改用抽象的語氣描述,例如要求輕快、口語化,而不是指名某個對象去仿寫。
- 商業用途的文案定稿前,跑一次線上比對或原創度檢查,確認內容沒有跟既有作品高度重疊。
- 保留提示詞紀錄與人工編修過程,一旦真的發生爭議,這些紀錄就是證明公司投入了實質創意、也盡了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

這幾個動作不是憑空生出來的規範,而是把前面智慧財產局函釋認定的人類創意投入標準,跟供應商賠償條款要求的正常使用防護機制放在一起看,自然推演出來的操作重點。
AI 能大幅縮短文案產出的時間,這件事沒有疑問。但「這篇文字乾不乾淨」終究是企業自己要扛的責任,不會因為換了一個工具就轉嫁給別人。法院對訓練資料重製與生成結果近似的具體判準,都還在案例累積的過程中,與其等爭議真的發生才回頭釐清,不如把實質編修、留下紀錄變成團隊每天使用 AI 寫文案時的習慣動作,這才是真正把 AI 內容抄襲風險降到最低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