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以為,只要在網站的結構化資料裡塞進評論分數,Google 搜尋結果就會多顯示幾顆星,看起來更權威,也更容易被點進去。這個直覺放在十年前大致成立,現在卻未必,尤其是掛在公司或品牌整體身上的星等。
評論結構化資料(Review、AggregateRating)原本設計來標記使用者對某個對象的評分,讓搜尋結果多一排星星跟一句平均分數。問題是 Google 這幾年陸續收緊了規則,從誰能打星等,到評論是不是真的,都訂了明確門檻,沒踩中門檻,標記寫得再標準也不會顯示,甚至可能換來一次人工判決處罰。
這些門檻具體是什麼、什麼情況下評論標記還值得做,得先從我們對「幫自家公司打星等」這件事的立場講起。
我們不建議幫自家公司掛評論星等
想在搜尋結果裡多掛幾顆星,是很多網站想做評論結構化資料最直接的動機。同一個關鍵字底下,別人的搜尋結果只有標題跟一段描述,自己這則卻多了一排星星跟一句「4.8 分,326 則評論」,點擊率的差距很直觀。
但如果掛的對象是公司或品牌本身,像是首頁或「關於我們」頁面,我們不建議做這件事,也不會主動幫忙加這段標記。不是語法寫不出來,也不是做了沒效果,而是這種做法在多數情況下根本不會顯示在搜尋結果裡,做了等於白工。這裡先把立場說清楚,我們反對的是「幫公司整體打星等」,不是反對所有評論結構化資料;產品頁、服務頁上如果真的有使用者留下的評論,情況完全不同。
2019 年之後,LocalBusiness 類型的星等從搜尋結果消失
Google 在 2019 年 9 月更新了評論摘要的規範,新增了針對「自評評論」(self-serving reviews)的限制。這條規則的邏輯很直接,如果接受評論的實體能控制自身獲得的評論,這個實體的網頁只要使用 LocalBusiness 或任何其他類型 Organization 的結構化資料,就沒有資格顯示星級評論功能。白話來說,公司在自己網站上幫自己打星等,不管是直接寫進結構化資料,還是嵌入第三方小工具,像 Google 商家評論或 Facebook 評論外掛,結果都一樣,星星不會出現在搜尋結果裡。
這條規則點名的對象很明確,是「被評論的實體就是掛標記的實體自己」這個情境,不是所有評論標記。但市面上還有不少網站與代理商,至今仍在幫客戶的首頁掛 LocalBusiness 評論星等,語法驗證工具測起來一切正常,搜尋結果卻始終不會出現星星,原因就在這裡。這不是新規定,是 7 年多前就定下的門檻,只是很多人沒把它跟自己網站掛不掛得出星星連在一起想。
不實評論與未揭露的回饋關係換來人工判決處罰
Google 在 2026 年 7 月又替這份文件新增一條準則,把重點從語法對不對,轉移到評論是不是真的。文件明確禁止兩種情況:一種是評論根本不是基於使用者對產品或服務的真實體驗;另一種是評論者收了金錢、折扣、優惠券或免費產品等好處才寫評論,卻沒有清楚、醒目地揭露這層利益關係。換句話說,就算評論者真的用過產品,只要拿了好處寫好評又沒講清楚,一樣違規。
違反這條準則的後果,是網頁遭到結構化資料的人工判決處罰。這種處罰只會讓那個頁面上的結構化資料被整套忽略,星等這類複合式摘要不會出現,但頁面本身仍然會正常出現在一般搜尋結果裡,不是被整體降權。聽起來影響有限,但前面投入的開發、追蹤、維護成本已經報廢,而且要恢復資格還得走人工複審,不是改完程式碼重新讓爬蟲抓一次就好。這裡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點是,複合式搜尋結果測試工具只驗證語法對不對,抓不出評論的真實性,一篇語法完全合規的標記,內容照樣可能踩到這條準則。
複合式摘要要顯示,得先通過品質指南的門檻
除了評論摘要專屬的那份文件,Google《結構化資料通用指南》裡還有幾條跟評論特別相關的品質要求。第一條是不可以替不相關或容易誤導使用者的內容加標記,官方原文舉的例子就是造假評論,或跟頁面主題無關的內容。第二條是不可以用結構化資料欺騙或誤導使用者,也不可以冒用任何個人或機構的身分,或是對擁有權、所屬機構、主要目的做出不實陳述。
還有一條完整性的要求特別容易被忽略。如果頁面上要納入多則評論,標記就不能只挑好的那幾則來寫,使用者在頁面上實際看得到的評論,只要有遺漏沒被標記進去,就會被視為誤導,因為搜尋結果顯示出來的星等,會讓人以為那是全部評論的綜合結果。就算類型選對了,不是 LocalBusiness,語法也驗證通過,只要內容讓人質疑這是不是真的,一樣拿不到複合式摘要資格,甚至一樣可能被判處罰。
產品與服務頁的真實評論仍然值得掛
前面幾節講的限制,官方文件點名受限的對象只有 LocalBusiness,以及任何其他類型的 Organization,也就是替機構或公司本身打星等的情境。文件本身示範的巢狀評論完整範例,用的卻是 Product 類型,一本書的 JSON-LD 資料,裡面包含一組 review 陣列跟一個 aggregateRating。這代表產品或服務層級的評論標記,並不在那條限制之內。也就是說,如果網站上有實際的商品或服務頁面,而且頁面上真的掛著使用者留下的評論文字與評分,替那個商品或服務頁做 Review 或 AggregateRating 標記,是官方文件認可、也值得做的事。
這跟第一節的立場並不衝突,我們反對的是幫公司整體打星等,不是反對所有評論結構化資料。要留意的是有兩項必要屬性寫錯就會讓整組標記失效,author 必須是一個有效的姓名,超過 100 個半形字元、或看起來像促銷文案的名字,都會讓評論摘錄格式失效;reviewRating.ratingValue 必須是一個數字,可以是分數或百分比的形式,不能是文字描述。這兩項規格雖然瑣碎,卻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技術性出錯點。
沒有看得到的真實評論,掛了也只是做白工
就算評論類型選對了、內容也是真的,官方對評論標記還有一條常被忽略的技術要求。使用者必須能在標記的那個頁面上,實際看到被標記的評論內容,而且要讓人一眼就看出頁面上真的有評論。也就是說,如果評論文字和相關評分只存在於結構化資料裡,正文卻沒有對應顯示出來,一樣不符合規範。
另一條規定是不可以把外部平台的評分直接匯總搬進自己網站的結構化資料,像是把其他平台上的整批評分數字直接寫進自己網站的 review 標記,卻沒有對應的評論文字顯示在頁面上,這種做法同樣違規。這兩條規定合起來,指向同一件事,標記進去的內容,必須是使用者在這個頁面上真的看得到、也真的發生過的評論,不是別處資料的搬運。
評論結構化資料值不值得做,最終看的不是語法對不對,而是評論的對象是誰、內容是不是真的、使用者看不看得到。這三件事都站得住腳,星等才有機會出現在搜尋結果裡;只要有一件站不住,投入的心力多半只是報廢。與其把時間花在幫首頁掛一段顯示不出來的星等,不如把力氣留給真正有使用者評論可以呈現的頁面。

